劳动法常识大图一

劳动仲裁终局裁决事项需以非终局裁决项为基础,看深圳中院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5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8)15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夏明华与深圳壹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深圳壹帆公司支付夏明华:1.工资差额63032.26元;2.二倍工资差额64765.59元;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000元。

  仲裁裁决书载明前述关于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的裁决项为终局裁决,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项为非终局裁决。

  深圳壹帆公司已就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项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3月7日,深圳壹帆公司就关于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的裁决项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终局裁决项。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

  本案中,夏明华的仲裁请求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差额、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即夏明华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终局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两者具有密切关联性。

  仲裁委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与认定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的裁决分别认定为非终局裁决与终局裁决。

  而夏明华仲裁请求的工资差额、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均系基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仲裁委在双方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项为非终局裁决的情况下,认定关于工资差额、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的裁决项为终局裁决,存在逻辑上的矛盾,适用法律有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第二项即关于工资差额、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的裁决项。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特381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085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4711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741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4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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