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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撤销店面拒绝补偿员工扣押货品为“质”

    新华报业网5月12日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南大街街道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经过近一个月的调解,近日为3名员工争取到4.85万元补偿金。

    深圳某公司一女装品牌在常州金鹰设专柜销售,通过派遣公司聘用了3名员工,因金鹰百货调整撤柜,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双方未达成一致,造成纠纷,员工将货品扣押,公司报警。南大街派出所接警后建议至南大街街道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该中心受理后,明确指出员工擅自扣押货品的行为不对,也不利于解决矛盾。员工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当场清点后,将货品退回给深圳总公司。调解员同时指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过一个月反复协商调解,终于达成一致:由深圳某公司支付3名员工经济补偿金、正常工资、加班工资、年休假薪资等共计4.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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