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相关大图一

社保方面的争议,劳动仲裁庭不受理

  在现实生活当中,劳动者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购买并缴纳社保,从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的争议纠纷,那么,这种补缴社保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按照上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似乎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但是实际情况却不一定。
  因为,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地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鉴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一些地方法规都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或处罚权,因此,在界定社会保险争议范围和管辖分工上,人民法院既不能越俎代庖,又不能敷衍塞责,必须从合法、务实的角度加以明确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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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
  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综上,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应当依法向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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